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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SC/G2224-2004 洗涤剂

1、 实施规则名称: CSC/G2224-2004 洗涤剂

2、 认 证 范 围:
各类织物洗涤剂、餐具洗涤剂(如洗碗机专用洗涤剂)、个人卫生洗涤剂、居室用洗涤剂及工业净洗剂(仅限于水基型的净洗剂)等。

3、 认证单元划分:
原则上按产品类别申请认证,有五个可申请类别:织物洗涤剂、餐具洗涤剂、个人卫生洗涤剂、居室用洗涤剂、工业净洗剂。同一制造商,同一规格但不同生产厂点(场所)的同一种产品应视为不同的申请认证单元。具体产品划分为如下5个类别,每个类别又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:
洗涤剂 类     别
 织物洗涤剂类
 餐具洗涤剂类
 个人卫生洗涤剂类
 居室用洗涤剂类
 工业净洗剂类

4、 认证主要技术指标:
4.1 织物洗涤剂
4.1.1 产品中总磷酸盐含量(以P2O5计)≤1.1%。
4.1.2 产品中Na2CO3含量≤25%。
4.1.3 产品中不得使用四聚丙烯烷基苯磺酸盐、烷基酚聚氧乙烯醚。
4.1.4 去污力比值≥1.0。
4.2. 餐具洗涤剂
4.2.1 产品中总磷酸盐含量(以P2O5计)≤1.l%。
4.2.2 产品的LD50≥5000mg/kg(体重)。
4.2.3 所使用的表面活性剂需含百分五十以上的天然原料(如脂肪酸钠、脂肪酸钾等)。
4.2.4 产品不得含荧光剂、EDTA(乙二胺四乙酸)、NTA(晴基三乙酸)、APEO(乙氧烷基酚)、Perborate(过硼酸盐)、Chlorine Bleach(含氯漂白剂)、Formalin(甲醛水)、Formaldehyde(HCHO甲醛)及Opacifiers(乳白剂)等添加剂。
4.2.5产品使用的化学染料(Chemical dye)应符合食品卫生法对可食用色素种类的规定,且总重量比不得大于0.01%。
4.2.6 甲醇、砷、重金属(以铅计)应符合GB9985-88的要求;
4.3个人卫生洗涤剂
4.3.1 产品中总磷酸盐含量(以P2O5计)≤1.l%。
4.3.2产品不得含荧光剂、Nitrilotriacetic acid(三乙酸基氨,NTA)、Alkylphenolethoxylate(乙氧烷基酚,APEO)、Perborate(过硼酸盐)、UV absorption agents(紫外线吸收剂)、EDTA(乙二胺四乙酸)等。
4.3.3洗发护发产品种铅、汞、砷和细菌等应符合GB11432-89的要求;
4.4居室用洗涤剂
4.4.1 产品中总磷酸盐含量(以P2O5计)≤1.l%。
4.4.2产品不得添加EDTA(乙二胺四乙酸) 、 NTA(三乙酸基氨) 、 AEPO(乙氧烷基酚) 、Perborate(过硼酸盐) 、 Chlorine Bleach(含氯漂白剂) 、 Formaldehyde(甲醛) 、TCE(三氯乙烯)等添加剂。
4.5工业用净洗剂
4.5.1产品中总磷酸盐含量(以P2O5计)≤1.1%。
4.5.2产品中不得使用四聚丙烯烷基苯磺酸盐、烷基酚聚氧乙烯醚。

5、 环境影响:
节约能源、节约资源、低污染物排放、保护人体健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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