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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SC/G2217-2004 燃气锅炉

1、 实施规则名称: CSC/G2217-2004 燃气锅炉

2、 认 证 范 围:
以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作为燃料的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0.7MW(1t/h)、小于等于24.5MW(35t/h)的工业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大于等于2.5GJ/h的工业热水锅炉。

3、 认证单元划分:
原则上按产品规格型号申请认证,一个规格型号为一个认证单元,同一制造商,同一规格但不同生产厂点(场所)的产品应视为不同的申请认证单元。

4、 认证主要技术指标:
排放指标要求如下:
1锅炉烟尘排放浓为微量(未测出),SO2排放浓度为微量(未测出)
2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,产品使用时干烟气中NOX浓度(a=1):
人工煤气、天然气锅炉   ≤50ppm;
液化石油气锅炉         ≤100ppm。
3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,产品使用时,干烟气中CO浓度(a=1)≤100ppm。
4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,产品使用时,连续噪声≤50dB。

5、 环境影响:
    节约资源、促进可持续发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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